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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1.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 2.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 3.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 4. 患职业病的; 5. 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 6. 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 7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具体来说,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工伤:
1. 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伤害:如机器设备故障、火灾、爆炸等; 2.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:如提前到岗、加班、下班后返岗等; 3. 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意外伤害:如制止犯罪、维护公司利益等; 4. 患职业病:如长期接触有害物质、放射线等; 5.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:如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; 6.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:如步行、骑自行车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; 7. 其他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。
需要注意的是,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相关证据,举报 -
职工有下列“三工”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:
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2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3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。
“工作时间”是指
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,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。
“工作场所”
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,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。
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”有两层含义
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;
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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